律师档案
律师统计
加载中...
网站公告
欢迎来到陈磊律师的网站
文章分类
网站文章
我的好友
暂时没有好友
友情链接

交通事故民事起诉书

分类:合同文书    时间:(2014-12-25 03:50)     点击:886

  原告:张×,女,汉族,生于 1954年 3 月25 日,原在××有限公司工作

  住址:××路××花苑41号101室,电话:×××××

  被告:胡×,男,汉族,上海××有限公司驾驶员

  被告:上海××有限公司

  法定代表人:李×

  住所:xxx××路**号

  邮编:200030 电话: ××××

  诉讼请求:

  一、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医疗费60000 元;(附清单)

  二、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: 20000元;

  三、赔偿原告助动车损失费: 5000 元;

  四、律师代理费4000元由被告承担;

  五、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。

  事实与理由:

  2003年4月 1日下午1:15 ,当原告在上班途中,骑助动车正常行经××路、××路路口时,遭遇被告胡×驾驶的小客车(牌号为沪A*×××××)右转弯撞击,致使原告头部直接坠地及身体多处受伤,并致使原告的助动车严重损坏。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市六人民医院,经门诊诊断,造成原告头部­底骨折,左颞顶头皮下血肿、压痛、耳聋等。后经 ××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,被告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,原告无责任(见证据1)。原告又于2003年12月18日,经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伤残评定,确认 “路交通事故致­底骨折,遗留头痛、头晕,左耳伟导功能障碍,属十级伤残” (见证据2)。又于2004年7月30日,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,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。

  原告胪脑受伤,市六人民医院于2003年5月9日出曾出具入院通知书,要求原告应住院手术检查,但由于住院手术检查费用高达1万余元,且当时原告经济窘迫而被告拒绝作任何赔偿的情况下,原告不得不放弃了住院手术治疗的机会(见证据4)。现已造成原告留有后遗症,经常头痛、头晕、耳鸣等,不得不被原单位解雇,至今不能正常上班。

  另外,由于事故原因,原告助动车损坏严重,至今仍在被告处。且由于被告未履行修缮和归还义务,现已造成助动车报废,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。

  综上所述,原告认为: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,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,据此,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,依法提起诉讼,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。

  此致

  xxxxxx区人民法院

  原告:

  (签名)

  2007年 月 日

  附件:

  1、本诉状副本 2 份。

  2、证据 10 份,共 13 页。

  3、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。

  4、被告的信息资料。

该文章已同步到:
发表评论
匿名:
验证码:   匿名评论
温馨提示: 陈磊律师提供“劳动纠纷  交通事故  刑事辩护  ”等法律服务。
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陈磊律师,陈磊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。
您也可以拨打陈磊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:13771954614,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。

陈磊律师网
FABANG LAWYER
法帮网首页 | 法律咨询 | 苏州律师 | 苏州律师事务所 | 法律知识 | 法律专题 | 法律法规
陈磊律师主页,您是第65313位访客